發布時間:2021-11-23 瀏覽:18次
1. 經認定的著名商標所指的商品視為知名商品。
2. 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山東省著名商標”字樣。
3. 在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的同類商品中,他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
( 二)使用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且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
4. 在與著名商標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5. 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并可能對著名商標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但是,企業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
6. 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權的,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解決。
上一條:中國著名品牌的申報條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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