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29 瀏覽:11次
因北京一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樣,北京理工大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其起訴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該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樣,并賠償北京理工大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 “北京理工”系北京理工大學名稱中核心部分。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簡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理工源動科技有限公司,一審后更名)的原企業名稱完整包含“北京理工”字樣,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開展的業務是經北京理工大學授權或與北京理工大學之間存在特定聯系,造成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樣,并賠償北京理工大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為其與北京理工大學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數額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北京理工大學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北京理工大學作為國內知名理工類院校,憑借其多年來在人才培養以及在科學技術領域取得的較大貢獻,在國內高校及普通公眾心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北京理工”作為其名稱中顯著識別部分與北京理工大學已經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同時北京理工大學依據其自身學科優勢,多年來創辦了多家以“北京理工”為核心字樣的科技公司。 原審被告的原名稱完整地包含 “北京理工”字樣,其經營范圍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該經營范圍與北京理工大學創辦的多家冠以“北京理工”字樣的公司的經營范圍重合,因此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根據查明事實,原審被告自成立后便以此名稱開展相關業務。原審被告的行為極易引發相關公眾誤認其與北京理工大學之間存在特定關系,或者其實際開展的相關業務是經北京理工大學授權,易造成公眾的混淆,上述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持續時間、情節以及實際開展過業務等因素酌情確定損失金額及合理開支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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